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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水利学会章程
         (1997年12月12日山东水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山东水利学会。英文全称SHAN-DONGHYDRAULICENGINREINGSOCIETYS 缩写SDHES。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成立的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山东省科协领导。 本会接受中国水利学会的业务指导,也是中国水利学会的组成部分。本会挂靠单位是山东省水利厅,受水利厅的行政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本会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作风,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水利经济的结合;为水利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开展国内外的水利科学技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
2、普及水利科学知识,传播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经验。
3、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
4、对全省水利建设和水利经济的重大问题和技术难题组织研攻关、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或合理化建议。
5、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接受委托进行水利工程项目的评估和监理、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水平的评审和标准化的审议等。
6、为水利经济发展服务,架设科技通向水利基层和全社会的“金桥工程”,兴办技术经济服务的实体。
7、加强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合作。
8、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
9、表彰在水利科技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会员单位,举荐水利科技人才。10、积极配合党和政府,落实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密切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11、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水利学会、山东省水利厅安派的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自学成才,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水平的水利工作者和水利技术革新家。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企业家和长期从事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七条团体会员。与我会专业范围有关,拥有较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通讯会员。学术上有较达成就,愿与本会联系交往与合作,要求加入本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九条凡要入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及通讯会员,须本人或单位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随时报学会秘书处审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公布,即为我会会员,并且也是中国水利学会会员。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若须转办关系,须持原单位证明到学会或寄函办理手续。通讯会员还应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反映情况、批评和建议权;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有关会籍处理的申诉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和由学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优先承接科技咨询任务;
4.可请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活动;
5.可在本会学术交流会、刊物、资料中简要介绍本单位有关情况;
6.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3.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通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2. 可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和科技咨询活动;
3. 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义务
1. 承认本会章程;
2. 主动向本会寄赠学术资料,互通信息;
3. 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国际或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学术任务
4.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一般在每次换届前重新登记一次。未重新登记者,即停止会籍。重新登记有本人与单位联络员或专业委员会秘书联系,集体或个人向本会登记。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应向本会提交申请退会报告,有学会备案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一年不交会费者暂停会籍一年,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纪律者,经常务理事会根据情况决定,撤消学会职务或取消会籍,并通知本人。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法院公布之日起,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理事会;
4.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3.领导和督促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4.决定本会机构设置;
5.制定和审查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6.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7.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理事,应是能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本会章程,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发扬学术民主,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能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部分领导干部;为发展水利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理事会人选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女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理事候选人,按理事条件及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每届理事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但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八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一届。本届理事长不能兼任其它学会理事长;常务理事不能在两个以上学会兼任职务。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人代表,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学会秘书处是学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专职副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学会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学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2. 完成省科协、中国水利学会、山东省水利厅交办的任务和事项,并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3. 编制学会本届的活动规划和年度活动计划;
4. 组织重点学术交流活动和组织事实重大课题的研究;
5. 推动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活动;
6. 为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各项准备工作和服务工作;
7. 与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市地学会和会员单位取得经常性联系,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全面推动学会工作;
8.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和全省兄弟学会间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9.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收入和创收,管理学会财务工作;
10. 管理学会档案和资料;
11. 承接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特殊专业也可以设委员若干人,均有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与本会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二条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专业活动的学术组织,它的职责是:
编制本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协助学会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组织评议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协助学会征求和审查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或科普书刊;
5. 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和提出建议;
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培养、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山东水利学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水利科技咨询中心),是在山东水利学会领导下,依法批准具有合法承担咨询任务的事业性组织。水利科技咨询中心,设水利科技咨询中心委员会,由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有关专家组成,下设科技咨询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水利科技咨询中心委员会按学会章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和修订“水利科技咨询中心章程”、“科技咨询工作实施办法”、“科技咨询收费标准及收支管理办法”等文件,并遵照执行。水利科技咨询工作要发挥学会人才荟萃的优势,充分调动本行业各类专家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科技发展和水利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十四条本会离任理事长或对水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一般设一至二人,根据需要可多设一至二人。不在担任学会负责工作的常务理事或曾任两届理事的上届理事以及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称号,其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届理事人数的十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各市地水利学会,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领导,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第二十六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为本会挂靠和主要支持单位,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所必要的人力、才力、物力等条件。
               第四章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1.省水利厅和省科协拨款
2.有关部门赞助
3.单位和个人捐款
4.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通讯会员会费;
5.本会兴办的经营活动收入;
6.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和科技咨询收入;
7.学会基金;
8.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
学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学会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及有关社团政策规定的其它项目收费,由合法收费员出具合格单据。学会经费支出按计划管理,由秘书长负责审定,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学会收支情况。学会财务接受省科协、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徽及会员证均由中国水利学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并报省科协、中国水利学会、省民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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