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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学会规范化管理文件
(2003年1月26日经七届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目录
一、山东水利学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二、山东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三、山东水利学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四、山东水利学会秘书处考核制度
五、山东水利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山东水利学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七、山东水利学会公文管理办法
八、山东水利学会会员动态管理办法
九、山东水利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十、山东水利学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山东水利学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组成由本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理事会主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根据理事会提名报省科协审查同意,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议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和监督所属组织开展学会活动;决定学会机构设置;制定和审查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进行学术表彰和奖励活动;决定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由理事长召集。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理事会任期与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相同,每四年改选一次。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理事会的重大决议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后存档。
二、山东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水利科技咨询委员会;变更或增补理事;推荐下一届理事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设立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并聘请其负责人;组织审议评选优秀论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建议等。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重大决议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后向理事会报告并存档。
三、山东水利学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第一条
秘书处是学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专职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
第二条
认真贯彻学会章程,严格执行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三条
承接完成上级领导机关(省科协、省民政厅、中国水利学会、省水利厅)交办的任务和事项,并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条
编制本届学会的活动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以及年度收支预算。
第五条
组织重点学术交流活动和开展大型项目研究和决策咨询。
第六条
为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推动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咨询活动;负责与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各市学会和有关单位取得经常性联系,不定期召开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和联络员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推动学会工作。
第八条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和全省兄弟学会间的业务联系与合作。
第九条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学会财务工作。不断完善学会各项制度,认真管好学会档案和资产。
四、山东水利学会秘书处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于秘书处全体人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考勤工作由专职副秘书长负责,每天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记录登记。
第四条
实行请假审批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有专职副秘书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有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实行出差报告制度。秘书长外出由理事长批准,向秘书处通报。专职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外出须向秘书长说明外出事由、地点和起止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经批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期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凡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预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积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
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出勤率高,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山东水利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学会换届等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省科协报告并争得同意,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条
换届前2个月,向省科协书面报送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组成情况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情况等有关材料,经省科协审核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换届前1个月内,向省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总结及理事会组成情况等材料,并向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有关变更事宜。
第四条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省科协提出报告,征得同意。
第五条
变更学会名称、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更换、增补理事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提前1个月向省科协书面报告,征得批准后按民主程序办理,然后按规定到省民政厅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事项。
第六条
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省科协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统计报表等。
六、山东水利学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第一条
任何团体、个人捐赠给学会的钱款、物品均为学会集体所有,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第二条
接受捐款后,学会应及时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专列帐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学会大型学术活动,并在活动中公示说明。
第三条
接受的物品要及时登记,由秘书处负责保管或展示。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秘书处应如实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七、山东水利学会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收文。学会收到各种文件一律进行登记,并根据文件内容由秘书长阅处;上级部门发来重要文件如涉及重大活动或人事安排事宜等,由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长阅签;对于邀请参加会议的通知须经秘书长阅处,并及时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作好准备。一切收文均在一周内处理完毕不得积压并将处理结果及来文一并交秘书处存档建卷。
第二条
行文。正式行文一般由专职副秘书长拟稿,与专业委员会有关的由专业委员会拟稿,秘书长核稿,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发;对已发预备通知或专业委员会活动通知可使用便函行文;对于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学会的事宜,一般应采用正式行文。已签发的文件除原稿外应同时保留二份存档。
第三条
发文。正式文或便函直接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委员会,以及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必要时发给与文件直接有关的个人。重要文件须报省科协、省民政厅、中国水利学会、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等领导部门。
第四条
印鉴管理。学会印章由专职副秘书长掌管;学会法人、财务负责人、学会财务章等印鉴应由学会会计掌管。印鉴使用必须按行文管理程序验印,凡违反行文权限和程序的文件,均不作为有效文件,并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
第五条
保文件与资料管理。凡学会领导参加外地各种会议收到的文件资料,应交一份给秘书处收卷存档。学会活动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资料,(含会议纪要和工作总结等)要及时分类建档。第六条文件档案管理。文件收卷登记建档工作由专职副秘书长负责,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办理,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在年一月底前,将全年的文件档案整理完毕。对文件档案整理进行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列入个人考核和年终奖励的依据。
八、山东水利学会会员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学会会员的动态管理,是学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是使学会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需要。为此,依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动态管理范围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应在每次换届前重新登记一次,凡未登记者即停止会籍。登记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发放登记表格,由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及各市学会联络员负责登记并汇总报学会秘书处;单位会员由联络员负责登记上报;通讯会员由秘书处直接负责办理。
第四条
接受新会员。凡符合条件申请入会者,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由会员本人向所在单位及学会秘书处提交退会报告,由学会备案并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六条
无特殊情况,会员一年不交会费者,暂停会籍一年,补交后恢复会籍;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重违犯本会章程和有关纪律者,自常务理事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法院公布之日起,会籍自动取消。
第八条
由学会聘任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须做调整的,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人员变更报告,由学会秘书长认可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备案。
第九条
会费的收取、刊物的发放以及涉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有关学会各项活动的开展,均以动态管理的会员名单为依据。
九、山东水利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学会有限的资金,努力增加收入,节约开支,促进学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理事会领导下,依据《会计法》建立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财务收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签字。财务管理由财会人员直接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对理事长负责,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省科协、民政厅和挂靠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所有资金开支项目均由秘书长签字同意后,会计人员方可依据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的凭证供应资金和报销,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拒报。资金收支要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票据、凭证相符。
第四条
对资金较大的项目,必须有专职副秘书长事先编制预算,有理事长批准后执行。因学会工作需要而暂借资金,应凭秘书长签字的借据借款,而后凭合法凭证结算。
第五条
现金收付应严格手续,分类入帐、分类管理、保证安全,收付现金的原始凭证由出纳员审核。现金要日清月结,发现库存现金长或短要及时查清。银行帐户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借、套用和转让。
第六条
严格票据管理。学会专用收据,限学会所属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及学会有关活动使用,不得借用或用于与学会无关的项目。按照互相牵制的原则,财务印鉴和收据由会计、出纳人员分别管理。
第七条
所有会计资料(包括帐、证、单等)由学会会计妥善保管。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建档、装订、封存、任何人不得自行保管,更不允许销毁。
第八条
学会购买资料、物品要经秘书长同意,两人以上采购,购买后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和秘书长签字。购买资料、物品的凭证内容和数量要与实际相符,手续要齐全。出差临时购物,应从严掌握。学会购买固定资产或大件、耐用品等需经理事长批准,建册登记,妥善保管。
第九条
学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学会实行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变更要办理移交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十、山东水利学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包括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第二条
会费标准。单位会员会费(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厅直流域机构、厅直二级单位,山东黄河河务局直属单位以及市、县有关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其年收交额度,按照会员人数多少确定不同的收交标准。会员少于、等于20人的,每年上交会费1000元;21人至50人的每年上交会费1500元;51人以上的,每年上交会费2000元。会员个人每年上交会费10元。提高收费标准,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会费收缴办法及成分。为解决部分市学会经费困难和避免重复收费,同时也为了便于基层单位交费,各市、县有关单位的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均委托各市学会联络员代收,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统一上缴省学会秘书处,然后按半返还给市级学会用于学会活动专用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会收缴的会费,主要用于学会开展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和编辑印发《水利科技信息汇刊》无偿发给每位会员,同时用于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补助经费。第五条学会会费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会费开支由秘书长签字审批,大额开支须向理事长报告。财会人员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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